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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住房建設委關于印發《濱海新區房屋建筑 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招標“評定分離” 辦法導則(試行)》的通知
區住房建設委關于印發《濱海新區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招標“評定分離”辦法導則(試行)》的通知
各開發區建設主管部門、區住建服務中心、各有關單位:
經區人民政府同意,現將《濱海新區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招標“評定分離”辦法導則(試行)》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2021年12月30日
(此件主動公開)
濱海新區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招標“評定分離”辦法導則(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深化改革,推進濱海新區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招標投標領域的創新發展,規范招標投標活動,落實招標人負責制,實現招標人權責統一和招標項目“評優擇優”目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及《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關于進一步加強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招標投標監管的指導意見》(建市規〔2019〕11號)相關內容,制訂本辦法導則。
第二條 本指導規則適用于濱海新區行政區域(包含開發區及自貿區)內使用國有資金投資(包括財政性資金),依法必須進行施工公開招標的項目。
第二章 招標
第三條 招標人不具有自行招標能力的,應當委托招標代理機構代理招標。招標人確定招標代理機構可以不進行招標。
第四條資格審查文件應當與招標公告同時發布,自招標公告開始發布至提交資格申請文件截止不得少于10日。
招標文件自開始發布至提交投標文件截止不得少于20日。
招標人不得變更投標人資格條件、評標定標方法等實質性條款。確需改變的,應當重新發布招標公告。
第五條招標人應當按照招標文件和本市計價規定編制招標控制價,并在投標截止時間5個工作日前公布。投標人對招標控制價有異議的,應當在投標截止時間3個工作日前向市建設工程造價管理機構提出復核申請。經復核確有錯誤的,應當責令招標人修改后重新公布,并依法重新確定開標日期。
第六條采用工程量清單編制招標控制價的,招標人公布的招標控制價應當包括工程總價、分部分項工程量清單計價合計、措施項目清單計價合計、其他項目清單計價合計、稅金和規費合計。其中安全文明措施費、暫列金額、暫估價等投標人不可競爭的固定報價另外單列。
相關專業工程計價標準、規范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七條 招標人可將招標控制價的85%~90%設定為成本控制價,也可參照《施工招標評標辦法適用范圍》(津建招標〔2014〕459號)相關規定設定成本控制價,低于成本控制價的視為異常低價。
第三章 投標條件
第八條 招標人應在開標前進入文件規定的地點開展資格審查工作,資格審查不合格的投標人不得進入評標程序。資格審查合格投標人不足3家的,招標人應當重新組織招標。
招標人應組建資格審查委員會負責資格審查工作,人員構成可參照定標委員會的組建要求。
第九條 對于資格審查合格的投標人數量超過20家的,招標人應即刻啟動篩選程序并由資格審查委員會完成篩選工作。篩選后進入評標程序的投標人數量應當為15至20家(具體數量由招標人在資格審查文件中約定)。當資格審查合格的投標人數量小于等于20家時,則全部進入評標程序。
第十條 招標人篩選時應遵循“先去劣再擇優”的原則,在資格審查文件中應注明投標人存在去劣的情形和擇優的標準,不設定主觀因素。擇優因素主要考慮企業資質、企業規模、財務狀況、企業及其人員的廉政記錄、信用等。招標人可以根據項目實際情況增加擇優因素,也可以綜合考慮擇優因素或按擇優因素的重要性,對投標人進行逐級篩選。具體篩選辦法應當在資格審查文件中明確規定,篩選結果應書面通知所有投標人。
篩選工作與資格審查工作應在同一天進行。
第四章 開標與評標
第十一條 招標人應當按照招標文件中規定的地點開標、評標,并作好記錄。
第十二條 評標委員會由招標人依法組建,負責評標活動。評標委員會的專家成員由招標人從評標專家庫內按照專業隨機抽取,評標委員會成員數量為5人以上單數,招標人代表不超過評標委員會總人數的1/3。
第十三條 建設工程評標一般采用定性評審,也可采用定量評審或定性+定量評審的方式,具體應在招標文件中明確。
(一)定性評審是指評標委員會僅對投標文件是否滿足招標文件實質性要求提出意見,指出各投標文件中的優點和存在的缺陷、簽訂合同前應當注意和澄清的事項等,擇優推薦定標候選人。
(二)定量評審是指評標委員會根據招標文件規定的評分細則,對投標文件中的各評審因素進行評審、比較、打分,并按照得分由高到低推薦定標候選人。
(三)定性+定量評審是指在評標因素中可設置部分定量評審項,在合格基礎上評價其優良程度,作為推薦定標候選人的依據。
第十四條 評審因素包括技術、商務、資信等。招標人可以自主選擇評審因素以及相應的評審順序。
第十五條 評審一般分為初步評審和詳細評審兩個步驟。
(一)初步評審。
采用“評定分離”的招標項目,對于進入評標階段的投標人,評標委員會根據招標項目的招標文件和《招標投標法》等相應法律法規的規定,對投標人的投標文件符合性鑒定,是否實質上響應招標文件的要求進行確認。
(二)詳細評審。
評審因素及評分標準由招標人自行編制,并載入招標文件中。以下為定性評審方法,供招標人參考。
1、技術標評審。
(1)技術標評審采用合格制。技術標評審不合格的不再進入下一步評審。
(2)技術標評審結論判為“不合格”僅限于投標文件出現違反國家強制性條文標準的情況。否則技術標評審結論為“合格”。
(3)評為“合格”的技術標評審報告,應指出該投標文件優點和存在的缺陷、簽訂合同前應注意和澄清的事項等情況。
2、商務標評審。
(1)具體評審細則應在招標文件中明確。評審內容主要包括投標報價是否低于成本、報價組成是否存在不合理、是否存在需要注意的不平衡報價等情況。
(2)除投標報價低于成本或投標文件出現違反計價規范等情形,其投標報價評審等級為“不合格”外,投標報價文件出現其他情形的,均不得評定為“不合格”,評標委員會應列出報價組成不合理、不平衡報價、簽訂合同前應注意和澄清的事項。
3、資信標評審。
資信標評審內容包括企業資格、信用評價、類似工程業績、獲獎、投標人履約能力、合同履約情況等,具體要求由招標人在招標文件中約定。
第十六條 除法律、法規、規章、規范性文件規定以及招標文件否決性條款單列的無效標或者廢標情形外,評標委員會不得對投標文件作無效標或者廢標處理。
評標委員會對投標文件有異議,或者依照有關規定需要作出無效標或者廢標決定的,應當向當事人核實有關事項,并將核實情況記錄在案。無效標或者廢標應當由評標委員會集體表決后作出。
評標委員會在否決所有投標文件前,應當向招標人核實有關情況,聽取招標人意見。
第十七條 評標委員會作出無效標或者廢標處理后,合格投標人數量不足3名的,招標人應當宣布本次招標失敗,重新招標。
因合格投標人數量不足3名的重新招標的項目,經評標委員會評審,符合招標文件要求的投標人數量仍不足3名的,評標委員會應當將對合格投標人的評審意見提交招標人,招標人可以按照原招標文件的定標程序和方法從合格投標人中確定中標人,或者按相關規定直接發包。
第十八條 評標完成后,評標委員會應當向招標人提交書面評標報告,根據招標文件要求推薦不少于3家定標候選人。評標委員會可推薦所有合格的投標人為定標候選人,也可推薦一定數量的定標候選人。具體數量應在招標文件中明確。招標人在招標文件中應該明確推薦定標候選人的方法,可根據評審因素推薦所有合格的投標人為定標候選人,也可采用以下方法推薦規定數量的定標候選人:
1、評標委員會根據招標文件確定的評審因素和評審順序(如:先評審資信,再評審技術,最后評審商務,具體評審因素和評審順序在招標文件中明確),分段進行評審、比較,確定一定數量的投標人進入下一階段(評審因素)的評審,直至完成所有評審因素的評審,推薦規定數量的定標候選人。
2、確定進入下一階段(評審因素)評審的投標人可以直接選優推薦,也可以擇劣淘汰,各階段推薦數量可以是明確的數值,也可以按比例推薦或淘汰;具體方法在招標文件中明確。
3、當進入某一階段(評審因素)的投標人數量已低于(或等于)招標文件規定的推薦定標候選人數量時,除投標文件出現無效投標情形外,所有投標人均應進入下一評審階段或推薦為定標候選人。
經評標委員會評審,符合招標文件要求的投標人少于招標文件規定的數量時,招標人可以重新招標,也可以授權評標委員會作出是否具備競爭性判斷,如具備競爭性,可繼續推薦定標候選人。
第五章 定標與中標
第十九條招標人應當按照充分競爭、合理低價的原則,采用下列方法或者下列方法的組合在評標委員會推薦定標候選人中擇優確定中標人。
(一)價格競爭定標法,按照招標文件規定的價格競爭方法確定中標人。
(二)票決定標法,由招標人組建定標委員會以直接票決或者逐輪票決等方式確定中標人。
(三)集體議事法,由招標人組建定標委員會進行集體商議,定標委員會成員各自發表意見,由定標委員會組長最終宣布中標人。所有參加會議的定標委員會成員的意見應當作書面記錄,并由定標委員會成員簽字確認。采用集體議事法定標的,定標委員會組長應當由招標人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擔任。
(四)其他方法,招標人可以將上述定標方法組合使用,也可以結合項目特點和自身實際,本著公平公正的原則,制定其他定標方法,并在招標文件中明確。
第二十條招標人確定的定標方法、定標規則應當在招標文件中予以明確。
第二十一條招標人應當組建定標委員會,成員數量為5人以上單數。定標委員會成員原則上從招標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工程技術經濟人員中產生,當技術能力不足時,可由招標人邀請外部專家擔任。確有需要的,財政性資金投資工程的招標人可以從本系統上下級主管部門或者系統外相關部門工作人員中確定成員;非財政性國有資金投資工程的招標人可以從其母公司、子公司人員中確定成員。
定標委員會成員應當由招標人從2倍以上符合上述條件的備選人員名單中隨機抽取確定。招標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可以從本單位直接指定部分定標委員會成員,但總數不得超過定標委員會成員總數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二條定標委員會應當在定標會上推薦定標組長,招標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參加定標委員會的,由其直接擔任定標委員會組長。
第二十三條招標人應當于收到評標報告的10個工作日內,在招標文件確定的地點召開定標會。
第二十四條招標人可自行組織或委托有相應能力的人員組成工作小組,負責定標前期準備工作??蓪λ卸撕蜻x人的價格、方案、答辯、團隊和資信等因素進行逐項分析,有條件的招標人,也可委派工作小組進行考察、質詢。若考察中發現投標所用業績、獎項等弄虛作假,或是經營、財務狀況發生較大變化或者存在違法行為的情況,可能影響其履約能力的,應如實記錄并提交定標委員會參考。
工作小組出具的復核、考察報告作為定標委員會在定標時的參考材料。
第二十五條招標人可以根據項目概況和自身實際需要,選擇價格因素、企業實力、企業信譽、擬派團隊管理能力與水平等作為定標因素。定標因素及要求投標人提供的材料應當在招標文件中明確。
第二十六條定標委員會應按照招標文件中確定的定標規則,在定標候選人中推薦排序的3名中標候選人并從中確定預中標人。具體細則由招標人在招標文件中明確。
第二十七條招標人應當在定標工作完成后的3個工作日內,對中標候選人公示,公示期3個工作日。公示內容包括:評標報告、定標候選人名單、定標時間、定標方法、集體議事法的定標理由、中標候選人名單、預中標人等內容。
公示期內對評標結果及中標結果異議的提出和處理,適用《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五十四條的規定。
中標候選人公示期間,投標人提出的針對中標候選人以外的異議,無論調查結果是否屬實,均不改變評標委員會已確定并公示的定標候選人名單。
中標候選人公示期間,因質疑或投訴導致中標人不符合招標文件要求的,招標人可選擇其他中標候選人為中標人,也可由原定標委員會按照原定標方法重新組織定標、確定中標人;當所有定標候選人均不符合招標文件要求的,應當重新組織招標。具體細則應在招標文件中明確。
第二十八條 在公示期內未收到實名舉報,或者預中標人沒有出現法定的不能中標情形的,招標人應當在發出中標通知書的同時,發布中標人公告(公告發布時間與中標通知書簽發時間應當一致),中標公告內容包括:中標人名稱、中標價和項目負責人等。
自發出中標通知書之日起15日內,招標人應當向招投標監管機構提交招標投標情況書面報告。
第二十九條招標人和中標人應當自中標通知書發出之日起30日內,按照招標文件和中標人的投標文件訂立書面合同。招標人和中標人不得再行訂立背離合同實質性內容的其他協議。
第六章 責任與管理
第三十條建設工程招標投標實行招標人負責制,招標人應當對招標過程及結果的合法性、合理性負責。招標人的法定代表人是招標活動的第一責任人,依法承擔廉政風險防范主體責任。招標人應在以下幾個方面建立健全內控機制:
(一)決策約束機制。資格審查及篩選、評標辦法、定標辦法、定標委員會的組建等納入“三重一大”決策機制和廉潔評估范圍內或按企業制度履行審批程序,也可向本級或上級紀檢監察部門報備。
(二)回避機制。資格審查委員會、評標委員會、定標委員會成員與投標人存在利害關系的,應主動回避,并書面說明回避理由。
資格審查委員會、評標委員會、定標委員會成員不得與投標人或者與招標結果有利害關系的人進行私下接觸,不得收受投標人、中介人、其他利害關系人的財物或者其他好處。委員會成員應當客觀、公正地履行職責,遵守職業道德,保守秘密,對所提出的意見承擔責任。
(三)監督機制。招標人或招標人的上級管理單位、項目業主可組建定標監督小組,負責監督定標委員會是否按既定的定標方法定標,定標方法及定標過程是否存在不公平、不公正的情形。監督工作完成后應撰寫監督報告。
(四)全過程“留痕”機制。招標人有關的定標資料應作為工程技術檔案保存,按《檔案法》的有關規定執行。招標人原則上應對定標前期準備工作、定標工作等同步錄音、錄像,并將錄音、錄像隨定標資料一并保存。
第三十一條異議與投訴的處理參照國家及天津市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執行。
第三十二條本導則由天津市濱海新區住房和建設委員會負責修訂及解釋。
第三十三條本導則自2022年4月1日起正式實施,有效期2年。
網站來源:http://zjw.tjbh.gov.cn/contents/9782/26682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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